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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廖彼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廖大桐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廖彼(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廖大桐(男,三十九年一月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雙方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訂立收養契約書,乃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者,無效。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此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所明定。
本件收養人廖彼欲收養被收養人廖大桐,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廖彼應長於廖大桐二十歲以上始得收養。
惟查收養人廖彼係出生於○○年○月○日,被收養人廖大桐則出生於○○○年○月○日,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未達二十歲以上,揆諸前揭規定,其收養為無效,應不予認可,故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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