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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4號
原 告 李美櫻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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