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家救,25,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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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莓淑
相 對 人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錄音譯文、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各1份及戶籍謄本2份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0年度所得、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

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家護字第15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101年度司家調字第292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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