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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謝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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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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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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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0年3月7日 │300,000元 │0000000 │ │
│ │司 埔里分行 │司 埔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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