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2,司票,297,2013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林彤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文正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㈠請陳明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該張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請補繳相對人王文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