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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擎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梁擎芳戶籍設於臺中市潭子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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