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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相 對 人 劉秋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黃香於民國84年6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2,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6月10日起至114年6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劉黃香於99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9年10月27日起至101年10月27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茲債務人劉黃香於101年5月8日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其繼承人劉明裕繼承,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而劉明裕於101年11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法應由相對人劉秋揚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2年5月28日投院平家佳善101司繼字第254號函影本、102年9月12日投院平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9月25日通知相對人劉秋揚及債務人劉黃香之繼承人劉明仁,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劉秋揚、劉明仁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本件相對人劉秋揚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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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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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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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玉峰 │ │653 │建│7.09 │全部 │劉明裕(歿),│重測前:草屯段│
│ │ │ │ │ │ │ │ │ │由劉秋揚繼承│654-68地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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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草屯鎮 │玉峰 │ │654 │建│60.27 │全部 │劉明裕(歿),│重測前:草屯段│
│ │ │ │ │ │ │ │ │ │由劉秋揚繼承│654-73地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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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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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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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7 │自由街30巷16號│玉峰段654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9.5、二層│ │全部 │劉明裕(歿),│重測前:草│
│ │ │ │ │凝土加強磚造、│:39.5、合計:79│ │ │由劉秋揚繼承│屯段1310建│
│ │ │ │ │2層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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