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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吳崇瑋
相 對 人 劉陳秋娟即劉炳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松樹即劉炳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劉松鶴即劉炳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炳章於民國92年1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陳慶鏜對於債務人劉炳章、劉松樹之債權,設定新臺幣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2年4月21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劉炳章於92年1月24日向第三人陳慶鏜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另第三人陳慶鏜已於102年8月13日將上開借款債權連同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茲債務人劉炳章於99年4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劉陳秋娟、劉松樹、劉松鶴等3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02年8月16日投院平家佳日99司繼字第205.170號函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9月23日通知相對人劉陳秋娟、劉松樹、劉松鶴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本件相對人劉陳秋娟、劉松樹、劉松鶴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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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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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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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鹿山 │ │885-3 │田│104.34 │全部 │劉炳章(歿)由│
│ │ │ │ │ │ │ │ │ │劉陳秋娟、劉│
│ │ │ │ │ │ │ │ │ │松樹、劉松鶴│
│ │ │ │ │ │ │ │ │ │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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