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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號
聲 明 人 陳彥宇
法定代理人 陳至修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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