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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加謀
李詹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及梁文雄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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