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鄧劭謙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許秉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劭謙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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