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繼,210,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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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明 人 蔡秉榮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蔡政翰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蔡政翰(男,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埔里鎮○○路○○○號)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蔡政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政翰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請於七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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