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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
相 對 人 楊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彩鳳(即債務人)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2月2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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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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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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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埔里鎮│鯉魚路28之2號 │鯉魚潭段594、5│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1.46、二 │陽台:9.8、花 │2分之1│楊彩鳳 │ │
│ │鯉魚潭│ │97地號 │凝土造、三層 │層:31.46、三層 │台:4.41、雨遮│ │ │ │
│ │段40建│ │ │ │:31.46、合計:9│:5.2 │ │ │ │
│ │號 │ │ │ │4.3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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