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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白旭然
相 對 人 許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燕於民國89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許燕之債權,設定新臺幣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7月13日起至119年7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嗣於90年1月15日,變更本件抵押權設定債務人為許燕、賴錦慧二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80,000元,經登記在案。
三、茲債務人賴錦慧於87年5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賴錦慧使用迄今積欠信用卡款①新臺幣117,939元、②新臺幣21,70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本院於103年11月18日發函通知本件相對人許燕及債務人賴錦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債務人賴錦慧逾期未為陳述,相對人許燕於103年12月10日以民事陳報狀陳述意見略稱,本件相對人許燕因921大地震致所有門牌號碼:埔里鎮學府二巷7號房屋倒塌不堪居住,幸得政府之善政,於89年7月13日提供前開不動產供擔保,向本件聲請人申請重建家園貸款新臺幣300,000元,於90年1月15日向聲請人申請增貸房屋修繕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抵押借款金額共新臺幣400,000元,然前開921重建房屋修繕之抵押貸款業於101年12月24日全部清償,有聲請人103年9月26日發文之埔里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說明第3項明確函述,前開房屋修繕貸款金額業於101年12月24日清償,足證前開抵押債權業於101年12月24日已全部清償。
債務人賴錦慧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與本件921受災戶申請房屋修繕之抵押擔保借款之一定法律關係有別,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賴錦慧積欠信用卡債務,提出拍賣抵押物,自屬於法不合,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經本院將相對人許燕上開民事陳報狀轉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03年12月22日陳報略稱,本件相對人許燕於89年7月13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60,000元,存續期間自89年7月13日至119年7月13日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其後相對人許燕及債務人賴錦慧於90年1月15日申請變更他項權利之債務人為許燕、賴錦慧,權利價值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480,000元,相對人許燕及債務人賴錦慧依其他約定事項約定,應負擔包括過去、現在及未來未償還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債務,且債務人賴錦慧之債權憑證業經法院核發,相對人及債務人自應負起償還之責,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等語。
五、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聲請時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116號債權憑證影本等件為證,依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明瞭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所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說明,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因此相對人許燕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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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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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有權人│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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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大瑪璘 │ │861 │建│97.55 │全部 │許燕 │重測前:烏牛欄│
│ │ │ │ │ │ │ │ │ │ │段37-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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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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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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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1 │學府二巷7號 │大瑪璘段861地 │住家用、加強磚│一層:64.9,合計│ │全部 │許燕 │重測前:烏牛│
│ │ │ │號 │造、1層 │:64.9 │ │ │ │欄段65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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