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票,150,2014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戴呈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解再能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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