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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春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提示之年月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內並無記載提示之年月日,本院無從判斷利息起算日期)。
㈢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㈣請補繳相對人吳春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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