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3,司票,304,2015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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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李明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春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提示之年月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內並無記載提示之年月日,本院無從判斷利息起算日期)。

㈢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㈣請補繳相對人吳春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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