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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5號
聲 明 人 嚴玉秀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嚴瑛祥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縣三重市(現為新北市○○區○○○路○段○號,有聲明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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