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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景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內容係以「立約人未依約定繳交當期還款金額或利息時,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5%之遲延違約金」,然就關於計算違約金數額基準所稱之「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所指之金額究係為何則均未表明,顯難僅憑其請求之內容本身確定該違約金之數額。
經本院限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則其違約金請求顯未能表明其一定數量,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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