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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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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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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宜恒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15.85%│
│ │8000元│ │月21日 │月3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月1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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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宜恒 │自民國104年7│至民國104年8│按年利率17.85%│
│ │18207 │ │月21日 │月3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月1日 │ │算之利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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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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