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492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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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石佩姍
債 務 人 石萬森
債 務 人 劉月雲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石佩姍於民國(下同)99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石萬森、劉月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615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2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8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5,61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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