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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承緯即林子漢
債 務 人 林蘴鋅即林承弘
債 務 人 卓妘蓉即卓雲娥
一、㈠債務人卓妘蓉即卓雲娥、林承緯即林子漢、林蘴鋅即林承弘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卓妘蓉即卓雲娥、林承緯即林子漢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承緯即林子漢於民國(下同)93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蘴鋅即林承弘、卓妘蓉即卓雲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1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又於100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卓妘蓉即卓雲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1筆,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25,89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年7月1日)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年1月1日、103年12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39,960元、177,21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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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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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新臺幣│卓妘蓉即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439960│雲娥、林承│2月1日起 │ │點八三 │
│ │元 │緯即林子漢│ │ │ │
│ │ │、林蘴鋅即│ │ │ │
│ │ │林承弘 │ │ │ │
├──┼───┼─────┼──────┼──────┼───────┤
│ 二 │新臺幣│卓妘蓉即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177219│雲娥、林承│1月1日起 │ │點八三 │
│ │元 │緯即林子漢│ │ │ │
└──┴───┴─────┴──────┴──────┴───────┘
附表違約金:
┌──┬───┬─────┬──────┬──────┬───────┐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 一 │新臺幣│卓妘蓉即卓│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9960│雲娥、林承│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緯即林子漢│ │ │百分之十,逾期│
│ │ │、林蘴鋅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林承弘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二 │新臺幣│卓妘蓉即卓│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219│雲娥、林承│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緯即林子漢│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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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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