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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邱耐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邱耐慈於民國10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 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 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4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76元及費用8457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邱耐慈於民國102年7月 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76元及 費用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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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耐慈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五│
│ │88590 │ │月2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耐慈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803797│ │月25日起 │ │十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邱耐慈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3987 │ │月25日起 │ │三點二九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邱耐慈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46371 │ │月25日起 │ │三點七九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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