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2972,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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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全家榮
兼法定代理 全天和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全家榮前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全天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72,29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全家榮自民國104年1月3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1,549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全天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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