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4662,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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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彭琬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11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嗣於98年12月25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 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2年10月18日申請將上開 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嗣於103年6 月29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 門號,嗣於103年7月8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 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6月16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 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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