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501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柏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秀蓮

一、債務人巫柏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巫柏緯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秀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