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促,522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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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雖另陳稱債務人張林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請求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林梅業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1年1月5日死亡,是債務人張林梅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而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該部分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法要件,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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