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催,99,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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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黃瑞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遺失,並由警察機關出具「載明完整票據內容」之報案登記證明文件(★報案之證明文件內應載明所遺失二張票據各自之以下各事項:①發票人、②發票日、③到期日、④票面金額、⑤本票號碼、⑥受款人、⑦擔當付款人、⑧付款地、⑨發票地)。

㈡★如原票據上並無前開所示部分內容記載,應一併於警察機關之報案登記之證明文件內敘明之。

㈢如有原遺失二張本票之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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