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江秀鳳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南投縣集集鎮○○段000地號及同段118建號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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