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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怡仁
相 對 人 江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江秀鳳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8月2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1000 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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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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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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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集集鎮 │營子 │ │517 │建│73.33 │全部 │江秀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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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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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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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8 │集中巷25號 │營子段517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28.85、二 │ │全部 │江秀鳳 │ │
│ │ │ │ │凝土造、3層 │層:48.10、三層 │ │ │ │ │
│ │ │ │ │ │:48.10、騎樓:1│ │ │ │ │
│ │ │ │ │ │9.25,合計:144.│ │ │ │ │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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