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35,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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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范仁和
代 理 人 黃士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洪志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之附表所載南投縣草屯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約定為103年6月5日,惟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之清償日為103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洪志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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