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38,2015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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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楊中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樹鑫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名間鄉○○○段000地號土地、18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如不動產業已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他人,請具狀更正以現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㈢請提出現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㈣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92年3月24日,聲請人聲請狀記載之清償日為「92年12月24日」,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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