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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思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金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附表,其中241建號建物之權利範圍部分漏未載明,請予以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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