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相 對 人 田高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田得旺於民國89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1月24日起至109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田得旺於89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3年12月1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負欠聲請人195,8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債務人田得旺於98年10月30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由相對人田高玉惠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帳務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分別於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21日、104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田高玉惠及債務人(即田得旺之繼承人)田建國、田秀琴、田秀珠、田秀美、田雅玲、田雅萍、田家欽、田家偉、田少華、高曉莉、田子軒、田子翔、田夢茹、田佳銘、田夢仙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
又本件相對人田高玉惠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仁愛鄉 │蘆山 │ │68 │旱│2880 │全部 │田高玉惠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