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拍,77,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佩如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1505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請具狀敘明本件相對人現尚積欠債務之本金金額為何?及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㈢請提出可釋明與借款人間有約定未按期繳納本息,借款為全部到期之證據資料。

㈣請提出相對人陳佩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