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100,201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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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柯志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長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㈠本件所提出之本票5紙,其票載之付款地均記載為「向營業所」,請聲請人具狀釋明就該「營業所」是否有約定?如有約定,係為何址?如無約定,亦請具狀敘明之。

㈡本件票據號碼410574號之本票,其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請具狀釋明該本票正確之提示日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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