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富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予晴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本票原本二件。
㈡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請一併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請具狀釋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