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185,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琳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賴琳真(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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