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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王詠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良鴻、柯志勳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本票原本7張。
㈡本件聲請裁定之7張本票是否均業經提示?提示日分別係何日?請具狀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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