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98,201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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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黃敦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建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利息起算日自如附表所載之「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於聲請狀附表卻又於「利息起算日」欄記載不同之日期,請聲請人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竟係附表所載之「提示日」?抑或係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㈡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記載為「104年2月29日」,惟依曆法民國104年之2月僅有28日,請具狀釋明該本票之實際提示日期為何?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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