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司票,99,2015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莊文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鍠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原本所示,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M」122210798號,惟債權人之聲請狀卻記載為「N」122210798號,是否有誤載之情形,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㈢請提出相對人劉鍠騏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相對人之姓名如有更名情事,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