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家救,3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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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雅鈴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相 對 人 李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雅鈴與相對人李明鋒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214號),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上開離婚事件,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應有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狀誤載為嘉義分會)審查後認符合扶助之標準及需要,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2件、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聲請人身分證、案件概述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以為釋明;

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及各類所得結果,聲請人於民國103年度並無薪資所得,名下亦無任何資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稽,另經調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214號離婚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

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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