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法,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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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原申請設立許可機關為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嗣上開機關併入教育部,聲請人為配合教育部審查青年發展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2月6日召開第5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修訂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如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附件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為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復由「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用印,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為之,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聲請人雖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第1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如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附件所示等語,然前開第1條、第12條僅係關於主管機關及設立之組織法名稱更改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等修正,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僅為法人已登記事項有所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

而前開第7條、第11條關於董事之任期及連任限制及董事會表決程序之修正,固均與財團組織之變更有所牽涉,雖於財團法人千禧龍青年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說明處記載均係依據教育部審查青年發展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修正,然就聲請人之組織有何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何不具備,而有修正前開第7條、第11條之必要之必要,亦未見聲請人予以說明,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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