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消債聲,1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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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燕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算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莊燕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爰依法為復權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 號、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1 號、103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103 年度消債抗字第2 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上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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