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監宣,5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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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相 對 人 梁儷瀞
利害關係人 梁貿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梁儷瀞(女,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美玲(女,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之監護人。

指定梁貿程(男,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患有中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近期且遭人利用而有違法行為,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請求准予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又業經親屬團體會議決定宜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故請求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弟梁貿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3件、戶籍謄本2件、同意書、就任監護人同意書、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說明書、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梁貿程之軍人證暨畢業證書影本各1件為證。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師黃聿斐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點呼、其年齡、現住地、同住者及數學個位數加法固能回答正確,亦能辨識新臺幣(下同)1,00元及500元紙鈔,惟就數學二位數加減法及現任總統何人等問題皆回答不知道;

而經該院鑑定結果認為:「㈠鑑定結果:⒈身體及神經學檢查: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發現梁女(即相對人)生命徵象穩定,肢體具自主活動能力,無其他異常發現。

神經學檢查發現其意識狀態清醒,無出現不正常反射情形。

⒉精神狀態檢查:梁女由養母及養母友人陪同進入鑑定室時,意識清醒,表示不知道來院的目的,經說明後勉強瞭解鑑定的目的。

外觀儀表大致整潔,態度被動配合、顯得孩子氣,情緒尚合宜。

可以簡短回應問題,但詢及與養母的相處狀況及與友人間的互動,常回答忘記、或避開鑑定人的注視,不做回應。

可以正確回答鈔票的面值,但無法進行2位數的加減計算,1位數的加減法有時亦需以手指輔助才能算出。

不知道現在的總統是誰,自述沒有在看電視。

詢問其家事執行的狀況,梁女則轉頭看著養母,由養母代答。

梁女之人時地定向感無礙,但一般生活常識、計算能力、執行功能皆有明顯障礙,認知功能欠佳,思考較貧乏,判斷力不佳。

⒊心理評估:梁女測驗評估過程中,尚可切題回應問題,內容簡短、豐富度及流暢性較不足,不時發笑,人際行為顯得稚氣。

測驗過程中,能遵循指導語作答,詞彙量有限,遇到困難的問題傾向快速放棄,鼓勵下可再嘗試,能維持注意力到受測結束。

整體而言,本次評估結果應可反應其實際狀況。

智力功能評估方面,根據簡式魏氏成人智力測驗第三版評估結果,梁女的語言智商50,操作智商52,總智商47,整體智能落在輕度至中度智能障礙範圍,較同齡者落後,尚符合其過去學業及生活功能表現。

根據晤談結果,其可執行基本自我照顧,較複雜的事物需他人協助,日常生活安排亦需給予指導,社會判斷力不佳,未能適當管理自身行為,易低估行為後果的嚴重性,問題解決與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宜提供適當的行為規範與外在引導。

㈡結論:綜合以上所述梁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梁女之臨床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及環境適應障礙。

整體看來,梁女在目前認知功能狀態下,一般生活功能及自我照顧可以自理,但品質潦草、需要督促。

可以執行簡單家務,如掃地、洗碗、曬衣等,但多步驟的工作容易遺漏,即使多次指導,仍無法達到最佳成果。

數學能力欠佳,無法執行1位數以上之計算。

社會判斷力欠佳,難以判斷他人言談的真偽,及辨識行為可能發生的後果。

而近期情緒欠穩,容易因要求未獲滿足而出現自傷行為及自殺威脅等情形,其判斷能力可能因此而更難以適當運作。

鑑定認為,梁女目前之行為能力受上述心智缺陷及精神障礙的影響,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能力之程度。

建議由他人協助監督其生活重要事務之決策,以利其社會適應。」

,此有該院104年8月4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

綜上精神鑑定結果及相對人接受本院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未婚,亦未育有子女,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母,誼屬至親,目前亦由聲請人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人,且受監護宣告人當庭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之監護人一職,另受監護宣告人之弟梁貿程、叔賴枝鉦等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上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說明書1件附卷可憑等情;

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之弟梁貿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梁貿程為高中畢業,現為職業軍人,應有相當之智識能力足以勝任該職,且受監護宣告人之叔賴枝鉦亦同意由梁貿程擔任該職,有上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說明書1件足參;

爰依法指定梁貿程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之人。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梁儷瀞之財產,應會同梁貿程,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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