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4,訴,325,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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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陳坤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叁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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