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建圖
相 對 人 張吳彩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一O二年度亡字第十三號宣告聲請人張建圖於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相對人即聲請人之母張吳彩月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經本院以102年度亡字第13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於101年12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今聲請人尚生存,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上揭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家事事件法第160條、第15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1份戶口名簿、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健保卡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亡字第13號死亡宣告事件、101年度司家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查詢、勞保及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偵緝字第38號不起訴處分書列印資料核閱無訛。
復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張淵智到庭證稱:在庭之人是伊爸爸本人;
從94年12月22日報案父親就都沒有連絡;
去年11月間接到警局通知才知道聲請人尚生存;
當初因為聲請人離家,阿公當時過世,要處理阿公遺產,代書叫我們去聲請死亡宣告,不然遺產無法處理;
當時不知道父親尚生存等語。
及證人即相對人張吳彩月到庭亦證稱:在庭之聲請人確實是張建圖本人;
當時聲請死亡宣告時,聲請人都沒有和我們聯絡;
是去年11月間聲請人受傷,警察打電話通知我們,伊才知道的;
當初因為伊先生過世,土地要登記給孩子,可是聲請人失蹤無法辦理,代書說必須先做死亡宣告才能處理等語。
綜上,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本院前以102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1年12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即有不當。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張建圖(50年9月2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既尚生存,其請求撤銷死亡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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