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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承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謝承運於民國104年0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58%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5年07月25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11577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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