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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亮
代 理 人 施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秋明
人
一、債務人黎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巫秋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億肆仟伍佰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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