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5,司促,5458,2016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翔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聰志

一、(一)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玖佰捌拾陸元,(二)債務人王翔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三)債務人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四)債務人翔豐貿易有限公司、王翔元、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補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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