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蕭秀鶴
蕭秀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炳森
被 告 蕭清源
蕭清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獻堂
蕭清裕
蕭清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